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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艺与舞伴再次对簿公堂

1999-04-14 来源: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林靖 我有话说

本报曾报道的曾在各地播放的《杨艺教你跳》电视节目主角杨艺被舞伴徐莉起诉侵权一案目前又有新进展,徐莉因不服一审判决而于4月13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与杨艺一方再次对簿公堂。

1996年夏,杨艺为筹备个人投资拍摄交谊舞教学录像,邀请徐莉等演职人员进行了约一周时间的拍摄。拍摄结束当天,杨艺托人向在场演员发放了报酬。

杨艺与导演等人在北京电视台体育大百科剪辑室完成后期剪辑工作,之后杨艺联系出版单位出版发行。徐莉起诉杨艺等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版音像制品,侵犯了其肖像权、表演权和著作权后,一审法院对此予以分案审理,于近日判决被告停止在其音像制品上使用带有徐莉肖像的封面,并就侵害徐莉肖像的行为在一家全国性报刊上向徐莉致歉。除杨艺与广东省唱片有限公司侵权案两被告共赔偿徐莉精神损失费4000元外,其余被告共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。

徐莉提出上诉的理由是,既然认定被告侵犯了其肖像权,却未判令被告补偿使用其肖像权的费用是不合法的;此外认为赔偿费过低。徐莉之父徐洪彬作为其代理人在庭上说,徐莉是主要演员,仅付给她2000元显然有失公平,而据了解,被告在遍及全国的出版发行活动中有着一笔相当大的利润,仅杨艺一方就获利54万元。徐莉本人更是激动万分,上午出庭时就已泪流满面,休庭时她两眼通红地对记者说,自始至终她就不知杨艺个人投资要拍什么,只知是到“京城健身潮”教舞,亲朋好友对此很羡慕,她于是很乐意去拍,能出带子,出名,还觉得挺美的。但当大量音像制品在全国出版发行,她向律师咨询后方知自己的肖像权、表演权和著作权被侵犯了。

杨艺未出席今天的审理,其代理人告知杨艺正在外拍片,并称一审认定事实基本正确,要求二审驳回徐莉的诉讼请求。因为徐莉自愿参加拍摄并知晓拍摄录像带用于出版、发行,也得到了其作为表演者应得到的报酬。一家被上诉的音像企业则认为,版权问题由杨艺负责,与企业无关。

至于双方未签订合同一事,一位代理律师认为这在影视圈中是常事,很多不签合同,只是口头约定,当然这种作法可能面临一定法律风险,存在一些隐患。徐莉的代理人指出,影视圈里的这个惯例不符合法律规定,因而不能拿到法庭上作为抗诉的依据。

此案目前尚未最终判决,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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